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xù)火紅,二手房交易也隨之走俏,然而相應的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fā)生。近日,清城區(qū)法院審結一起因集資房房改而引發(fā)矛盾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05年6月28日,張敬(化名)和王西(化名)簽訂了《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張敬將其單位某公司集資房以44500元整轉讓給王西,并約定張敬與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費用由張敬承擔,雙方轉讓房屋的稅及其他一切費用由王西承擔。簽訂協(xié)議當日,王西向張敬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張敬也交付了房屋,并將當初支付房屋集資款的收款收據原件一并交予王西,王西則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年初,公司告知王西,該集資房已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了房改,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王西聞訊后,就將相關的購房收款收據交到該公司由其代辦房產證,并交付了6739.46元房改款。之后王西多次要求張敬去協(xié)助辦理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然而張敬卻以各種借口予以拒絕。王西無奈之下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敬協(xié)助其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并償還其代為墊付的6739.46元房改款及其利息。
爭議焦點
張敬認為涉案房屋是其單位分配的集資房,雙方約定此房屋不得出售,并對此辦理了公證,據此張敬主張其與王西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無效,其愿意退還44500元房屋轉讓款給王西,王西則應返還房屋。對于王西墊付的6739.46元購房款,張敬認為當初其購買涉案集資房時已付清購房款給公司,事后他并未收到公司要其繼續(xù)支付購房款的通知,他也并未要求王西代為支付,因此這6739.46元應由王西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
法院到該公司調查得知,涉案房屋原是由該公司集資興建的集資房,目前已按政策進行了房改,并已辦理了房產證,經房改后的集資房允許在市場上自由交易。而王西所支付的6739.46元是房改中必須要交納的款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敬和原告王西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王西按約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予原告居住至今,雙方亦按實際履行了協(xié)議內容,所簽訂的協(xié)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雖然簽訂協(xié)議時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但目前該房屋已取得房地產權證,并登記在被告名下,已具備履行過戶辦證的條件。且被告的工作單位某公司已明確表示該房屋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故被告應將本案訟爭的房屋過戶給原告。對于原告王西所交付的6739.46元房改款,該款項的性質應屬于張敬與某公司之間以辦理房屋產權證為前提進行房改時需交納的費用,該費用應由張敬負擔。因張敬不主動履行房屋過戶義務,不主動繳納房屋房改款項,王西為成就房屋過戶條件而墊付了6739.46元,造成了王西損失,張敬應償還王西6739.46元及相應的利息。據此法院遂依法判決張敬協(xié)助王西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王西名下,并償還6739.46元及利息給原告王西。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經濟活動往來中,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以善良的方式履行自身義務,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出一分力。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只會浪費自身及他人時間、擴大雙方損失。